无论处罚、查处、还是冻结查封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近日,张家港兴聚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称兴聚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保荣投诉称,2019年9月27日购买的张家港市广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广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凤恬东路的房地产(即原来兴聚源租赁的广源的厂房)的安置补偿款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给予冻结,然而法院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
目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裁定。
1420万补偿款被查封冻结
2021年1月4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582执364号、365号文件表明,该院冻结了兴聚源公司(陈保荣)的1420万补偿款,通知书中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被执行人为张家港市广进模具厂(下称广进公司)。
对此,兴聚源公司陈保荣认为,(2016)苏0582执364号、365号所对应的债权人是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虽经多次转让,现债券归属公司为苏州合旭力公司)。文件表明,该债权是广进公司和建行之间的债务纠纷,兴聚源公司跟建行张家港支行没有任何债权纠纷,据此,该债权的执行和兴聚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理由执行查封兴聚源公司的1420万拆迁款。
那么法院为什么查封这笔补偿款呢?
法院认为,张家港人民法院(2022)苏0582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表明,广进公司在法院有大量的执行案件未实际执结,所涉金额巨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广进公司原有厂房拆迁,拆迁安置款即将拨付给兴聚源公司,为了防止该财产被转移,法院从本院执行裁定随机挑选的(2016)苏0582执364号、365号案件来看,两案均未实际执结,因此法院冻结了该笔1420万的拆迁款。
材料显示,广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鎏臣;广进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5日,法人史彩林;兴聚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5日,法人陈保荣。此外,案卷文书显示,广进公司和广源公司为互相担保的公司单位。
对此,兴聚源公司认为,该公司依法购买了广源公司的厂房,有协议合同和缴款证明,而且还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证明,是该公司合法财产,其合法性应该得到保护,与广进和广源两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无权查封案外人的这笔补偿款。
查封理由被质疑无法可依
(2022)苏0582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该笔补偿款的申请执行人却变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而非执行通知书中表明的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或者合旭力公司)。这实在是令人费解。
从裁定书中还可以看出,根据364号、365号案件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建行张家港支行(合旭力公司)当时并没有提出申请执行,当时的合旭力公司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手续还在办理中。
对此,兴聚源公司认为,法院随机挑选也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违法行事,一个根本没有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为何被法院如此关注,又错误的随机挑选案外人的补偿款进行查封呢?期待主管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此外,兴聚源公司还表示,建行的案件在没有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被执行还不是最荒唐的,最荒唐的是苏州银行张家港支行同广源公司的债权关系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却被法院拿来作为申请执行查封案外人1420万补偿款的理由,实在是无法可依,荒唐至极。
2021年1月12日签署的(2020)苏0582执恢219号文件显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同广源和广进公司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9月结案。
对此,兴聚源公司还表示,以上法院执行局所查封冻结兴聚源公司的理由一个是建行张家港支行(合旭力公司)和广进公司的债权纠纷,另外一个是苏州银行和广源和广进公司的债权纠纷。裁定书表明,建行根本没有提出申请执行的要求,苏州银行也和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就是说不存在查封冻结财产的问题,法院为何随机选择指定,而且指定的又是案外人的拆迁款,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法院即使执行广源和广进公司的财产,也跟案外人兴聚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1420万补偿款仍未解封
兴聚源公司多次的提出异议申请后,苏州中院终于给出了一个合法的裁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撤销(2022)苏0582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并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家港法院执行局的随机选择指定查封冻结兴聚源公司的1420万拆迁款的问题给予纠正。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执复24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兴聚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案外人,认为其对(2016)苏0582执365、364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冻结的1420万元拆迁款享有实体权利,从而对该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作出,从而裁定是否中止该执行行为。具体到本案,执行法院以(2016)苏0582执365、3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冻结兴聚源公司的1420万元拆迁款,案外人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围绕该执行行为进行审查。但本案中,执行法院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作为债权人的(2016)苏0582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立案审查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确有不当。因此对兴聚源公司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2016)苏0582执365、364号案件中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予以审查并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原裁定应予撤销。
此外,兴聚源公司法人陈保荣还表示,既然已经中院已经撤销了原来错误的裁定,就应该尽快解封查封冻结的1420万补偿,让当事人尽快度过难关。
对此,法院给出的说法是,正在准备启动对该案的审核程序。
合法财产不容侵犯,应依法保护
兴聚源公司认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下一步张家口市人民法院应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执复247号执行裁定书基础上,依法重新审查其执行异议的申请,裁定中止对“1420万的拆迁款”的冻结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9年9月27日,兴聚源公司购买了广源公司房产,面积5900多平方米(含办公楼三层建筑、五层宿舍楼),价格为600万元。双方约定,9月30日兴聚源支付52万元,余款542万分期偿还:2020年底前支付80万、2021年年底前支付80万,2022年年底前支付80万,2023年年底前支付100万,剩余购房款在2024年年底前结清。陈保荣说,兴聚源公司一直按照协议支付房款,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存在损害广源公司财产权的情况。
兴聚源公司表示,三点可证明兴聚源公司为拆迁款合法权利人,一是合法签订的购买协议书;二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三、法院从1420万冻结款中扣除400万用于支付兴聚源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
兴聚源公司购买的的房产未经法院及其他部门查封冻结,也没有做过抵押、担保等限制财产权处置的情况,广源公司对其厂房拥有完全的自主处理权。其出售给兴聚源公司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兴聚源公司购买的广源公司厂房,按照协议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已经对该厂房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法院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兴聚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保荣坚信,正义或许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苏州中院的裁定已经为他点燃起一盏指明灯,他一定会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就媒体对兴聚源公司1420万补偿款被查封冻结一案的关注,有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拆迁协议跟第三方公司签订,有规避的嫌疑。
对于法院的疑虑和兴聚源公司期待早日解封冻结拆迁款的问题,媒体将会继续关注。(袁 泽)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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